有关2013年度电器效率法规制定的参与邀请 – CEC正要求各利益相关者提供信息,以便为下列电子产品的标准要求、测试程序、标签要求和其他效率措施的制定提供帮助:计算机、显示器、游戏机、机顶盒(包括网络设备)和照明产品(LED、荧光灯调光镇流器)。
了解详细信息:
产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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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型音/视频设备 |
消费类音/视频设备标准
电器类型 |
生效日期 |
最大功耗(W) |
小型音频产品 |
2007年1月1日 |
2 W:不带永久时钟显示的产品在音频被动待机模式下
4 W:带永久时钟显示的产品在音频被动待机模式下 |
DVD播放器和DVD刻录机 |
2006年1月1日 |
3 W:视频被动待机模式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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计算机、计算机显示器和标牌显示器 |
计算机、工作站、计算机显示器和标牌显示器的最低能效要求可在此处查看。 |
外部电源(EPS) |
电源标准
自2016年2月起,外部电源(EPS)必须符合美国能源部EISA 2007 Level VI要求。有关美国外部电源最低联邦能效标准的信息,请见此处。
标称输出功率(W) |
带载模式最低效率* |
< 1瓦 |
0.5 * 标称输出功率 |
≥ 1且≤ 51瓦 |
0.09 * Ln(标称输出功率)+ 0.5 |
> 51瓦 |
0.8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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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大空载能耗 |
任何输出功率 |
0.5瓦 |
*Ln(标称输出功率)= 标称输出功率(单位瓦)的自然对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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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用白炽灯 |
加州政府所规范的通用白炽灯的标准 - Tier I
额定流明范围 |
最大额定功率 |
最低额定使用寿命 |
建议加州生效日期 |
1490-2600流明 |
72 W |
1000小时 |
2011年1月1日 |
1050-1489流明 |
53 W |
1000小时 |
2012年1月1日 |
750-1049流明 |
43 W |
1000小时 |
2013年1月1日 |
310-749流明 |
29 W |
1000小时 |
2013年1月1日 |
加州政府所规范的通用照明灯的标准 - Tier II
流明范围 |
灯具最低发光效率 |
最低额定使用寿命 |
建议加州生效日期 |
全部 |
45流明/瓦 |
1000小时 |
2018年1月1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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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型电池充电器系统 |
自2014年1月1日(含)起制造的大型电池充电器系统都必须满足下表中的性能限值:
大型电池充电器系统标准
性能参数 |
标准 |
充电返回系数(CRF) |
100%,放电深度80% |
CRF ≤ 1.10 |
放电深度40% |
CRF ≤ 1.15 |
电源转换效率 |
≥ 89% |
功率因数 |
≥ 0.90 |
维持模式功耗(Eb = 被测电池的容量) |
≤ 10 + 0.0012Eb |
无电池模式功耗 |
≤ 10 W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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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型电池充电器系统 |
2013年2月1日生效,适用于电池容量为20瓦时(Wh)或更大的非USB充电器系统的消费类电子产品。2014年2月1日生效,适用于属于USB充电器系统的消费类电子产品。2017年1月1日生效,适用于非消费类电子产品。
小型电池充电器系统标准
性能参数 |
标准 |
最大24小时充电和维持电量(Wh)
(Eb = 连接充电端口的所有电池的容量;N = 端口数) |
对于Eb ≤ 25 Wh:16 x N |
对于Eb > 2.5 Wh且≤100 Wh:12 x N=1.6Eb |
对于Eb > 100 Wh且≤1000 Wh:22 x N=1.5Eb |
对于Eb > 1000 Wh:36.4 x N=1.486Eb |
维持模式功耗和无电池模式功耗(W)
(Eb = 连接充电端口的所有电池的容量;N = 端口数) |
维持模式功耗与无电池模式功耗之和必须小于或等于:1x N+0.0021xEb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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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视机 |
电视机标准
生效日期 |
屏幕尺寸
(面积A,以
平方英寸为单位) |
电视机
最大
被动待机功耗
(瓦) |
最大带载功耗
(P,单位瓦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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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小功率因数
(P ≥ 100W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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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年1月1日 |
A ≤ 1400 |
1 W |
P ≤ 0.12 × A + 25 |
0.9 |
资料来源:加州能源委员会
此外,自Tier 1生效之日起,在加州制造和销售的电视机均须满足以下CEC要求:
- 在选定的输入模式下,如果持续15分钟(最长)无任何视频和/或音频输入,应自动进入待机(主动或被动待机)模式
- 通过遥控器或集成的���钮或开关关闭后,应进入被动待机模式
- 在“家庭”模式或默认模式下的出厂峰值亮度,应大于等于“零售”模式或最亮可选预设模式的峰值亮度的65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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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愿性高质量LED照明规范 |
CEC已为电力公司设定了最低质量要求,以用于消费者返利计划。2012年度工作人员报告中的自愿性要求将于2014年1月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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